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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国税发函需要提供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吗?

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国税发函需要提供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吗?

留言时间:2019-09-1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义乌的公司,想咨询货物进入梅山保税港区(查过相关政策,都说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税发函,需要提供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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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19-10-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目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保税港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但在退税部门日常审核过程中,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示有审核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收汇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或者对其评估、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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