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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验收类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时点

验收类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时点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送货到厂后收80%款项,待客户验收完成后再收20%款项。

请问,当月底时,我们发货了且收到80%款项,客户尚未验收,这种情况该按多少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不便接听电话,如能文字回复,不胜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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