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 120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1、财税2018 120号文件说“科技孵化器对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免税项目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免税资格备案之前给孵化对象开的是专票,对方也可以抵扣。 备案了免税资格后,上述业务按照之前的含税金额全额开免税发票,孵化对象不能抵扣了,等于是把孵化对象的利益转移到了孵化器,孵化对象有损失。一般纳税人孵化对象都是接受不了的。
如果孵化器按照不含税金额给孵化对象开具免税发票,孵化对象没有损失,但是孵化器还要转出一部分进项税额,孵化器有损失。
所以财税2018 120文件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实际上对孵化器而言是无法真正享受到的,并没有真正支持到孵化器的发展。希望老师们帮忙给一个可以解决上述矛盾的方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