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公司去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场内非保本金融产品,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如何所得税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投资管理公司,以自有地产项目的应收款作为底层资产,上市公司为其担保,去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场内非保本的金融产品,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后,是否需要向地产发行方提供发票,产品发行方,即地产公司,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的支出,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涉及开具发票。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咨询业务老师: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具体操作联系主管税务分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