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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关于客户销售退货产品报废处理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关于客户销售退货产品报废处理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背景:

  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客户之一是京东,根据目前电商行业的惯例,客户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我司产品一旦客户拆包并且使用过的话,我司也无法进行第二次销售,因此只能进行报废处理。

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人的问题:

     客户退货的产品后进行报废,不满足以上非正常损失的规定,因此是否可在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如果不能在销项税额抵扣,需要进项税转出的,其政策依据是什么,多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若不属于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况,可按规定进项抵扣,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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