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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印花税股权转让

09-30 印花税股权转让 我要评论

印花税股权转让

留言时间:2019-10-2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原拥有甲公司的股份,现因甲公司被上市的乙公司吸收合并,我公司对甲公司的股份也随之变成乙公司的股票,请问:上述情况,我公司是否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0-2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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