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作价入股房产出售
留言时间:2019-11-0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企业A买入房产100万,于2016年4月30日前作价120万入股企业B,现在B企业出售该房产,问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计征?扣除成本为哪个?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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