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股权交换
留言时间:2019-10-3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10月23日向贵台咨询“印花税股权转让“的问题,已收到答复,但仍不明白,而且也咨询当地的税务人员,意见也统一 。我公司(非甲乙公司,因为甲乙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是否需按是“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交换等所立的书据”缴纳印花税?我们认为,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应发生在甲乙公司(我的子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本公司只是发生投资主体的变更,相当于债务人的变更,不属于股权买卖或交换,不应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希望省局能进一步明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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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19-11-0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