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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政府拆迁税费咨询

09-30 政府拆迁税费咨询 我要评论

政府拆迁税费咨询

留言时间:2019-11-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贵局,您好,我工厂由于政府性拆迁,其土地、房产、设备被政府收购,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我公司对于设备被收购,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土地房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补偿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缴纳时限是什么?请务必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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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对于政策性搬迁,现有增值税政策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归还免征增值税,咨询人所提情况需具体分析,建议您带上相关具体涉税事项的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再予以答复。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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