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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租用对方仓库,水电费可以分割单入账吗?

租用对方仓库,水电费可以分割单入账吗?

留言时间:2019-11-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租用对方仓库,对方经营范围不能开具水电费发票,对方如果能拿到抬头是对方公司的水电费发票,可以利用分割单形式将对方的水电费分摊给我们吗?我们可以依据租赁合同+抬头为对方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分割单原件+分割协议入账吗?(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附件

分割单.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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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0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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