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留言时间:2019-11-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是否已取消?何时取消?2、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已取消,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对方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目前已无“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事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