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集成中心发票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总部在厦门,因业务开展需要,我司在浙江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我司只有总部配备财务人员,子公司没有配备财务人员,所有财务相关的事项(含发票开具)均由总部财务人员办理,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你们:
1、我司申领发行的税控盘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安装吗?
2、我司在浙江省税务局申领电子发票后,可以直接在厦门总部这边开具电子发票吗?
3、我司在浙江省税务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开具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0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