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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09-30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于2019年5月参加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减费用5000元后扣缴个税,1—4月无工作,也无收入。全年除上述工资以外无其他收入。请问该个人能否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全年收入48000元减除年费用扣除标准60000元进行汇缴,申请退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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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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