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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债权打包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债权打包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以2600万元买入债权,以3100万元卖出债权,获利500万元,请问这5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该有限合僗企业中本年有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其中经营亏损6万元,债权转让收益是否可用于弥补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按弥补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弥补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只弥补经营亏损6万元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基金)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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