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境外发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境外发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境外发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境外会展费发票怎么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备案,如需要备案,要怎样操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