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差额征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差额征税

09-30 差额征税 我要评论

差额征税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1、 本公司是一家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律师有合作协议,当客户需要出国留学相关服务时,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一定费用,同时客户直接与境外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境外律师将支付本公司一定中介费,但客户是将律师费直接打给本公司,本公司扣除中介费用后,将剩余金额打给境外律师,这种情况下是否仅需要对本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开具发票给客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