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和中间试制品有什么区别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第二条“(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与每七条“(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中,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和中间试制品有什么区别,是相同的吗,是需要扣除对应的材料费再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直接投入费用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七、其他事项
……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和中间试制品文件没有具体定义,如企业无法区分,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