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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关于开票地址变更

09-30 关于开票地址变更 我要评论

关于开票地址变更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营业执照里的开户地址变更后,于11.14日至税务处也已完成变更后,那11.14日之后销售方开过来的发票还是变更前的地址的,这个发票会有问题吗,还能不能正常抵扣认证使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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