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疫物资的增值税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属于医疗器械商贸企业公司,为响应国家防护,卫生局要求,在防控期间,购入医疗防疫物资,口罩,防护服,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供应医院等一线,我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免征增值税。其他税收是否也有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