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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执行

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执行

留言时间:2020-02-1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号公告以及总局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自2020年1月享受免税政策。

1、根据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假设2020年1-4月我们享受生活服务业收入免税政策。2020年1月-6月的租金我们在2019年12月支付并于当月收到2020年1-6月的租金发票,同时在2019年12月进行了勾选抵扣认证,这部分进行税额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在2020年1-4月做进行税额转出。

2、我们项目前期投入所收到的发票(已在2020年1月1日前勾选抵扣认证)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按照比例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做进项税额转出。

3、享受免税政策期间的进项税转出的基数,是不是指在免税期间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管理平台上勾选认证的进项税金额。

4、我们同时有4个项目,性质都是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其中1个项目已经正式运营,并产生了收入;另外3个项目还在建设当中,没有产生收入。请问,疫情期间我们享受免税政策后,对于我们3个在建项目(没有产生收入)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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