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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原三板原始股原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植入时间是按转让时间来确定还提挂牌时间来确定

原三板原始股原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植入时间是按转让时间来确定还提挂牌时间来确定

留言时间:2020-03-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2019年12月23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该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时间是2018年5月30日,请问该原始股的原值应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中植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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