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开票
留言时间:2020-03-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税官您好:生产企业与化工研究院(事业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生产企业),化工研究院以无形资产(专利)作价出资,生产企业以现金出资,请问化工研究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新设立公司入帐还是直接以评估报告入帐?如果不开具发票每年的摊销可以税前列支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对于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