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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国有企业清算注销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清算注销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急急急!

留言时间:2020-03-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国有企业,和另外2个股东成立了一个公司,另外2个股东一家也是国企,一家是私企。15年的时候,我们单位和其中一个私企股东签署了一份承包协议,以注册资金为基数,目标是实现公司利润增长,承包期间我们公司账目出现亏损,由那个股东承担,但是有关这个承包的事情,当时的会计没有独立列账,账面上反应不出来承包的经营收入和支出。17年的时候,我们单位不想做这个事情了,因为账面上已经亏损了200万,便找了事务所审计,出了审计报告,说我们亏损的200万由那个股东承担,19年的时候,那个股东还款20万给我们,做了营业外收入,如今那个股东还欠我们180万,现在问题是我们这个公司要清算注销,这个股东还我们的180万元是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按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未处置的资产需要计算其可变现价值。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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