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减除费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某投资者A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账面利润总额25万,因是汇算清缴企业,需要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申报纳税调整后经营所得=25万,允许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那么应缴纳(25-6)*20%-1.05=2.75万元。
可是该投资者A又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这公司发放给投资者工资10万元,该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2万元已缴纳工资薪金个税(10-6-2)*3%=0.0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依据这一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可是因为两个企业会计未沟通,导致投资者A在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已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缴纳个税,那么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申报时该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如果您已经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时已经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缴纳个税,那么您在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就不能再次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烦请老师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