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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连锁加盟酒店开票问题

连锁加盟酒店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1.我司为连锁加盟酒店总部 每月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加盟商统一装修、标识、服饰等)  开票时应该选择类别编码比较合适,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2.我司采购的带公司标识的酒店易耗品卖给加盟店是否适用混合销售的兼营开具发票税率还是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若您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和分局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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