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税的问题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税的问题

关于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关于8号公告生活服务业免税的问题。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生活服务业销售四十万,其中开专票五万(专票部分已纳税),那么我可不可以对另外的三十五万收入享受免税 ?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