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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有2016年5月前的老项目及之后的新项目,旧项目适用简易办法征税,新项目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比如说:目前购进几台办公用电脑(行政用,不能分到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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