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有2016年5月前的老项目及之后的新项目,旧项目适用简易办法征税,新项目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比如说:目前购进几台办公用电脑(行政用,不能分到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