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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税费包括哪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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