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担保损失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为其他个人甲提供贷款担保150万元,同年该个人甲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为该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20万元,后个人甲无力偿还贷款,由个人独资企业代为偿还,现该个人甲及其与他人共同投资举办的有限公司已列入失信名单,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法院执行,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甲提供贷款担保损失150万元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