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增预缴税基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在申报所属期的月份内产品已经交付并对销售房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我司在该月销售房款的增值税已按9%税率全额开票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基础是否为 “预收款/(1+9%)",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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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