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所得税退税
留言时间:2020-03-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某员工2019年1月在公司A任职,由公司A发放工资并预缴个税;自2019年2月-12月在公司B任职,由公司B发放工资并预缴个税。2020年1月起,该员工调回公司A任职,由公司A发放工资并预缴个税。
2020年2月,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B超发了40000元工资。2020年3月,该员工已将40000元归还公司B。
问题1:多缴纳个税退税是否应由公司B所在税务机关办理?
问题2:如公司B所在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后,该员工因在2019年两处发放工资,应该会涉及补税。年度汇算清缴在哪个公司所在税务机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多缴税款应由B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九条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