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免税发票的开具及报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是城市环卫保洁服务行业,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先保洁后支付,每月底结前一个月的承包经费,根据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甲方凭我司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支付。
因考核结果在2020年年1月和3月才出具,我司在2020年1月和3月开具的发票是属于2019年10月-2019年12月的服务费,且该2019年10月-2019年12月的服务费已在对应的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分别按合同收入在未开具发票处按6%报税。问题如下:
1、2020年1月和3月开具的所属期为2019年10月-2019年12月的发票是否能享受免税政策?
2、我司在2020年1月和3月开具的发票是6%,那后期开具所属期为2020年1月服务费之后(在疫情期间)的发票,能否开具免税发票,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具体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应首先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疫情防控免税期间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享受免税优惠,并开具免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