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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财税〔2019〕8号 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

财税〔2019〕8号 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0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财税〔2019〕8号 第三条: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上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如果要享受投资额70%抵扣,是否要按照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在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满2年的当年申报《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如果投资满2年当年未申报,后期项目被转让则不得享受投资额70%抵扣,是这样吗?

附件

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docx

国税20184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docx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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