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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商管公司收到的活动执行费发票及广告费发票能否作为成本

商管公司收到的活动执行费发票及广告费发票能否作为成本

留言时间:2020-04-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商场管理公司(商场所有权属于产权放的,租金物业费收入也是直接产权方收取,我公司就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其余实际产生的所有费用会跟项目公司实额结算)。目前推广所产生的费用也都列支在我公司,会有广告费跟活动执行费,如果列支为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就要纳税调增,那这笔可以作为我公司的成本(会跟产权方公司全额结算,开具企业管理服务发票),全额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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