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疫情期间收入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属于是住宿业,从1月至3月我们享受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收入免税政策。但是我们从4月份开始,客户不接受免税发票,只接受专用发票,并出现规模性举报投诉。请问我们能从4月份开始放弃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收入免税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果你公司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没有文件对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时间作出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