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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规定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规定

留言时间:2020-04-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教:合伙企业中至于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它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实中这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样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事实上是有限了;这是否违背了合伙企业原先无限连带责任的的立法目的?还是前面的陈述中我理解上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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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不属于税法范畴,属于合伙企业法范畴,建议您直接向相关部门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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