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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折扣销售的收入问题

09-30 折扣销售的收入问题 我要评论

折扣销售的收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问题: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不开具折扣金额,销售额是否按照折扣后金额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企业采取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现金折扣具有融资费用性质,且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所以不能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

 因此商业折扣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但在开发票时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否则按折扣前金额确认。因此,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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