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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7  19: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194号

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0〕3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0〕33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0〕3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0〕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0〕322号

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5729061586)

我局(所)于2017年9月18日至2019年7月2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已未在原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在规定的期限里到案配合调查,系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取得:合众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唐林商贸有限公司、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

1、取得合众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100153130,号码02555040,金额90256.41元,税额15343.59元,价税合计105600元,货物鞋带鞋盒等。

2、取得宜兴市唐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号码18831899-18831901、18831903,金额共计314529.92元,税额53470.08元,价税合计368000元,货物鞋底。

3、取得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200152130、号码02899033、金额99230.77元、税额16869.23元,价税合计116100元,货物包头水、PU胶等。

4、取得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号码12612985-988、金额335897.44元、税额57102.56元,价税合计393000元,货物革。

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39914.54元,税额合计142785.46元,价税合计982700元,已被证实虚开。

你(单位)账户从2015年开始至2016年6月期间,与合众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唐林商贸有限公司、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款项资金往来。你(单位)相关账薄资料均已遗失,检查人员也无法对其做进一步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是否列支也无法查实。因此认定你(单位)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认定你(单位)上述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有

1、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局稽查局《昌国税(稽)协[2017]1347号》(协查编号611011400171270)、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宜国税(稽)协[2017]164号(协查编号63202820017016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武国税四税(稽)协[2017]4255号》(协查编号642019600170719)、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武税(稽)协[2018]20028号(协查编号642019400180051)、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沛国税(稽)协[2018]0065号》(协查编号632032200180065)等《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2、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的狼中狼公司非正常户认定、纳税申报、进项税额转出资料;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营业中心提供的狼中狼公司银行资金往来情况资料;

4、狼中狼公司其余提供的部分营业执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5、永嘉县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狼中狼公司破产)资料;

6、《询问笔录》资料;

7、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

8、《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资料;

9、金税系统及电子底账反映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资料;

10、税务稽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表

可以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单位)处理如下:

1、追缴2015年11月增值税142785.46,其中6份发票涉及的税额已在立案前作进项税额转出85682.90元,该部分不再追缴,实际应追缴2015年11月增值税57102.56元。

2、鉴于你(单位)2015年度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齐,无法查账,故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的行业利润率幅度,以7%应纳税所得率为其当年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单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8766.3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8876.64元,实际已申报缴纳8908.22元,应补9968.42元。

3、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20〕334号

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5729061586)

经我局(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已未在原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在规定的期限里到案配合调查,系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取得:合众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唐林商贸有限公司、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

1、取得合众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100153130,号码02555040,金额90256.41元,税额15343.59元,价税合计105600元,货物鞋带鞋盒等。

2、取得宜兴市唐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号码18831899-18831901、18831903,金额共计314529.92元,税额53470.08元,价税合计368000元,货物鞋底。

3、取得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200152130、号码02899033、金额99230.77元、税额16869.23元,价税合计116100元,货物包头水、PU胶等。

4、取得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号码12612985-988、金额335897.44元、税额57102.56元,价税合计393000元,货物革。

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39914.54元,税额合计142785.46元,价税合计982700元,已被证实虚开。

你(单位)账户从2015年开始至2016年6月期间,与合众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唐林商贸有限公司、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款项资金往来。你(单位)相关账薄资料均已遗失,检查人员也无法对其做进一步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是否列支也无法查实。因此认定你(单位)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认定你(单位)上述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有

1、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局稽查局《昌国税(稽)协[2017]1347号》(协查编号611011400171270)、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宜国税(稽)协[2017]164号(协查编号63202820017016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武国税四税(稽)协[2017]4255号》(协查编号642019600170719)、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武税(稽)协[2018]20028号(协查编号642019400180051)、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沛国税(稽)协[2018]0065号》(协查编号632032200180065)等《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2、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的狼中狼公司非正常户认定、纳税申报、进项税额转出资料;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营业中心提供的狼中狼公司银行资金往来情况资料;

4、狼中狼公司剩余股东(现已失联)提供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等部分申报资料;

5、永嘉县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狼中狼公司破产)资料;

6、《询问笔录》资料;

7、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

8、《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资料;

9、金税系统及电子底账反映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资料;

10、税务稽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表

可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52753.87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52753.8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2,753.8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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