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华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华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华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3  1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124号

浙江华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18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188号

浙江华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82719553829)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2年未申报销售收入3860813.50元。2013未申报销售收入6529447.35元;2014年补报销售收入1813456.40元;2015年补报销售收入1652843.59元;剩下3063147.36元未申报。2012,2013年合计未申报销售收入6923960.86元,以上行为已违反税收法规,构成偷税。你单位在2012、2013年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导致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拟对其2012、2013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586359.74元处以百分之七十五的罚款计439769.8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七月十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