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永嘉菲拉佳摩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7 19: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193号
永嘉菲拉佳摩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0〕3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0〕33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0〕3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0〕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0〕321号
永嘉菲拉佳摩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307492548H)
我局(所)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4月28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已未在原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在规定的期限里到案配合调查,系走逃(失联)企业。
已证实永你(单位)取得宜兴市鼎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慧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这4份发票的开票日期2015年11月21日,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20579976-20579979,金额均为96153.85元,税额均为16346.15元,价税合计为112500元。
已经证实你(单位)取得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代码4200152130,发票号码02899034,金额99145.30元,税额16854.70元,价税合计116000元。
你(单位)相关账薄资料均已遗失,检查人员也无法对其做进一步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是否列支也无法查实。根据以上查证认定菲拉佳摩公司取得的鼎慧公司和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认定你(单位)上述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有
1、菲拉佳摩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非正常户认定表
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可以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一)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46461.52元,因你(单位)于2016年6月、2017年6月增值税申报时对其中98512.81元做了进项转出处理,该部分不再追缴,实际追缴2015年11月已抵扣增值税47948.71元。
(二)鉴于你(单位)2015年度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齐,无法查账,故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的行业利润率幅度,因此以5%应纳税所得率为其当年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单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14202.99元,所得税率为2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3550.75元,实际已申报缴纳45641.68元,应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57909.07元。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20〕333号
永嘉菲拉佳摩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307492548H)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已未在原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在规定的期限里到案配合调查,系走逃(失联)企业。
已证实永你(单位)取得宜兴市鼎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慧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这4份发票的开票日期2015年11月21日,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20579976-20579979,金额均为96153.85元,税额均为16346.15元,价税合计为112500元。
已经证实你(单位)取得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代码4200152130,发票号码02899034,金额99145.30元,税额16854.70元,价税合计116000元。
你(单位)相关账薄资料均已遗失,检查人员也无法对其做进一步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是否列支也无法查实。根据以上查证认定菲拉佳摩公司取得的鼎慧公司和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认定你(单位)上述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有
1、菲拉佳摩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非正常户认定表
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可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04370.59元处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63496.4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3,496.4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