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9-1至2020-9-7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涉税违法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7 16: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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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补税合计 |
罚款合计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理决定依据 |
处罚决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公示期限 |
浙江嘉华建设有限公司 |
387879.10 |
289437.60 |
绍税稽处〔2020〕78号 |
绍税稽罚〔2020〕70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9434.48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358444.6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罚款289437.60元。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
绍兴小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378274.04 |
1080996.24 |
绍税稽处〔2020〕79号 |
绍税稽罚〔2020〕71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追缴2016年1-4月营业税16878.5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追缴2016年5月-2018年10月增值税572315.1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88684.38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335673.93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284133.59元,总计708491.9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追缴2016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7309.67元。 5、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2016年-2018年教育费附加19967.23元。 6、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规定,追缴2016年-2018年地方教育费附加13311.49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080996.24元。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
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198972.38 |
99486.20 |
绍税稽处〔2020〕80号 |
绍税稽罚〔2020〕72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74999.55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23972.83元,合计198972.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罚款9948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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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
绍兴市同丰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4667.49 |
11461.73 |
绍税稽处〔2020〕82号 |
绍税稽罚〔2020〕74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追缴2018年12月增值税6806.5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2018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6.4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7044.18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2018年12月教育费附加204.20元。 5、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规定,追缴2018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36.13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罚款11461.73元。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 |
29834.51 |
121756.88 |
绍税稽处〔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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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税稽罚〔2020〕76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追缴2018年度总机构应分配承担的企业所得税29834.5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款121756.88元。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越城分公司 |
19058.28 |
9525.32 |
绍税稽处〔20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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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税稽罚〔2020〕75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追缴2018年6月增值税152.8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2018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追缴2018年度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分配承担的企业所得税18887.10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2018年6月教育费附加4.59元。 5、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规定,追缴2018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3.06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款9525.32元。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
喜临门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
467742.62 |
320162.70 |
绍税稽处〔2020〕81号 |
绍税稽罚〔2020〕73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追缴2019年8月增值税207346.8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追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35514.1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2019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514.28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2019年度教育费附加6220.40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规定,追缴2019年度地方教育附加4146.94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缴税款共计457375.28元,税费合计467742.62元。 |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决定对违法事实处罚款320162.70元。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621669.68 |
372289.89 |
绍税稽处〔2020〕85号 |
绍税稽罚〔2020〕77号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违法事实1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14550.45元,对违法事实2追缴2019企业所得税7119.2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缴税款共计621669.68元。(已于2020年7月28日全部预缴) |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事实1处罚款368730.27元,对违法事实2处罚款3559.62元,共计372289.89元。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
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
6446432.55 |
3872895元 |
绍税稽处〔2020〕77号 |
绍税稽罚〔20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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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等规定,追缴2006年企业所得税933710.41元、2007年企业所得税804452.37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810311.93元、2009年企业所得税676401.84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884464.56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836167.30元,合计应追缴企业所得税4945508.41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追缴2006年营业税138770.61元、2007年营业税126681.60元、2008年营业税180683.85元、2009年营业税85239.76元、2011年营业税107314.50元、2012年营业税125158.70元、2013年营业税64755.39元、2014年营业税53532.85元、2015年营业税29156元,共计追缴营业税911293.26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缴200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713.96元,追缴200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867.72元,追缴200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647.86元,追缴200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966.79元,追缴201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512元,追缴201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761.11元,追缴201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532.89元,追缴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747.29元,追缴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040.93元,共计补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3790.55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追缴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1111.16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2014年度房产税514729.17元。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2006~2008年、2011~2012年、2014年营业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对少缴的2009年、2013年营业税处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对少缴的2015年营业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536360.60元;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罚款37545.2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2006~2008年和2011~2012年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对少缴的2009年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合计2933484.9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和2014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罚款6666.7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年度房产税的行为处罚款308837.50元。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