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歌兔服饰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3 15: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歌兔服饰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二稽处【20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二稽罚【2020】187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杭税二稽处〔2020〕173号
杭州歌兔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6079308066G)
我局(所)于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1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3月31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杭州歌兔服饰有限公司旗舰店取得的销售收入2017年8-9月销售收入(含税)5036662.86元,2017年10-12月销售收入(含税)10502879.83元,2018年1月销售收入(含税)9305.49元,企业申报的2017年第三季度的销售收入362424.4元,2017年第四季度的销售收入26787.02元,2018年第一季度的销售收入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7-9月应补增值税135826.19元, 2017年10-12月应补增值税305909.12元,2018年1月因未到起征点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所得税58790.89元,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所得税37.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921.4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五条和《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3252.06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8834.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