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出资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1-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如不需缴纳,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否申请退回?
3、如不需缴纳,纳税申报系统中的财务报表,只有“实收资本”科目,此项差异,会否导致又需要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1-1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3.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