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税稽罚[2020]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柳燕
执法部门: 【拱墅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08-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凭借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臻公司)、绍兴市万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明提供的货物出口资料(出口订单、出口货物合同、物流货代合同、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你单位的自营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其中你单位以鼎臻公司为名义上的供货单位,并以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15份中的1113份为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出口退税100单,退税金额16604251.33元,已全部退到你单位账户。现已查明你单位上述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取得的徐明所提供的货物出口业务资料属于非法获取的虚假资料,没有真实的外贸出口业务发生。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你单位于2015年5月至9月期间,收受万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金额10944571.28元,税额1860577.21元。其中你单位使用上述发票中的92份作为申请材料申请出口退税8单,合计金额8709427.29元,税额1480602.73元,因税务管理部门未核准你单位退税申请,你单位未收到退税款。此外,你单位还将上述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收受的鼎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15份中其余的2份发票(发票号码为09400043,09400044,合计金额150390.66元,税额25566.42元)和于2015年5月至9月收受的万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中其余的25份发票(合计金额2235143.99元,税额379974.48元)已用作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材料,且已入账,但未申请退税。现已查明,你单位是在同开票企业即鼎臻公司、万鹏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处罚决定:
你单位的以上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对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6604251.33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6604251.33元;
2.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80425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