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温州市恒盛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5 08: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19]第23号
温州市恒盛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三稽罚告〔2019〕8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三稽罚告〔201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三稽罚告〔2019〕81号
温州市恒盛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2971958051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6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通过挂靠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方式中标泰顺县人民防空101指挥中心234469.83的人防101指挥系统项目(未完工),2016年1月收到供应商(刘传青)提供的上海彬河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景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被作废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所属期2016年1月份认证抵扣234469.83元,你公司“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此行为涉嫌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企业2016年1月少缴的应纳增值税款234469.83元处以1倍的罚款计234469.8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