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了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对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企业,能否同时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50%政策?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不仅可以缓解因国补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引起的现金流压力,也可以减少财务成本增加利润总额进而提高企业所得税,同时,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后,企业进项税额会大大减少,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会提前很多,也可弥补增量留抵退税的财政压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1-2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