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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关于在华居住满183天的外国籍保险营销员如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关于在华居住满183天的外国籍保险营销员如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留言时间:2021-02-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想请教的问题如下

在华居住满183天的的外国籍保险营销员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是与国内保险营销员一致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10万以上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疫情期间1%)进行扣缴?

还是没有免征额按6%的适用税率进行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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