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积金形式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助是否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2-0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单位把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员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很多年前住房补助全部批好的),在2020年6月补发到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笔非现金以公积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助是否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麻烦详细告知,在线等待。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2-0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是否超过标准补交需结合补交情况确定,建议纳税人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