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留言时间:2021-02-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7年属小规模纳税人,当时委托建筑公司建成自用厂房一套,取得普通发票。2020年我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厂房现用于出租,请问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2-2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