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市西湖区XXX修学校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19 1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二稽罚告〔2020〕514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二稽罚告〔2020〕514号
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纳税人识别号:5233XXX47482R)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2018年11-12月,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专修学校从销售方取得了第三方诸暨市瑞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4、发票号码:39709393-39709397,40029552- 40029556),价税合计共973430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已结转本期净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2、2018年12月,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专修学校从销售方取得了第三方诸暨市暖嘉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4、发票号码:40026040-40026044),价税合计476570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已结转本期净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3、2018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专修学校从销售方取得了第三方诸暨市弘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4、发票号码:53812990-53812992),价税合计300000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已结转本期净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4、2018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专修学校从销售方取得了第三方诸暨市嵘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4、发票号码:53812902-53812904),价税合计300000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已结转本期净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罚款3075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